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弄虛作假、違規謀利
【條文】
第八十六條 在干部、職工的錄用、考核、職務職級晉升、職稱評聘、榮譽表彰,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、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,隱瞞、歪曲事實真相,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 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弄虛作假,騙取職務、職級、職稱、待遇、資格、學歷、學位、榮譽、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
【解讀】
《條例》將推動服務人才強國戰略、促進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作為重要著力點,在第八十六條增寫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違規謀利、弄虛作假行為的處分規定。當前,科技創新成為國際戰略博弈的主要戰場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,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,歸根結底要靠高水平創新人才。黨的二十大修改黨章,將“充分發揮人才作為第一資源的作用”“聚天下英才而用之”寫入了黨的根本大法。加快建立以創新價值、能力、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,積極營造公正平等、競爭擇優的制度環境,對建設中國式現代化至關重要。目前,在構建這個評價體系和制度環境的過程中,還存在一些阻礙因素。比如,在學術稱號評選中存在說情打招呼、搞“圈子評審”、利益交換等突出問題,亟需加以有力整治。充實上述處分規定,有利于促進形成公平公正公開的評選環境,為推動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提供紀律保障。
(來源:【中國紀檢監察】2024 年第 06 期 徐漢鑫)
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
【條文】
第九十四條 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,清正廉潔,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,反對任何濫用職權、謀求私利的行為。
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,本人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【解讀】
《條例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在“反對任何濫用職權、謀求私利的行為”之前,增寫了“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”的內容,進一步充實完善對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總體要求。黨的二十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,在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中,增寫了“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”內容。黨章還規定,“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。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,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”?!稐l例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修改是對黨章的具體落實,也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。實踐中,由于傳統思維和不良習俗的影響,在一些黨員干部中,封建社會那種有權不用、過期作廢,一人得道、雞犬升天等特權思想還有不少市場。有的利用職權違規辦事,有的以各種名目侵占公共利益,有的把手中的權力當作給親友、小團體謀利的工具,有的甚至搞“裙帶腐敗”“衙內腐敗”,侵蝕黨的肌體、損害黨的形象。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的表現形式很多,其中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較為集中。《條例》將“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”在廉潔紀律的第一條加以強調,發揮管總作用,貫穿廉潔紀律全篇,從而引導黨員干部牢記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,自覺破除特權思想、特權行為,做到秉公用權、為政清廉。
(來源:【中國紀檢監察】 2024 年第 06 期 徐漢鑫)